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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BJF03A-2001-2010-00002
主题分类:其他服务事项附 加 码:
发布机构: 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0-06-30
名    称:杨柳青镇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
文    号:杨柳青政发[2010]5号主 题 词:

 

内 容 概 述

根据区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09〕28号)要求,按照《西青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 容 全 文

  

杨柳青政发[2010]5

杨柳青镇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

  根据区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09〕28号)要求,按照《西青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摸清2000年以来我镇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检验我镇“十五”和“十一五”时期相关目标的实现情况。通过普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十二五”时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第二条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杨柳青镇人民政府成立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办公楼二楼212室,办公室人员从有关科室及有关单位抽调8至12人组成,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与协调。

  各村(居)委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镇宣传部门、各村(街)、居委会,要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意义、作用和要求,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第五条 普查的对象,是居住在我镇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第六条 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七条 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第八条 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第九条 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按区域划分的原则。以村(居)委会所辖地区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划分若干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原则上按照约300人划分。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镇。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与公安部门密切联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公安部门应全面、完整、及时的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的人口行政登记资料,包括普查区域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外来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无户口人口和应销未销户口人口等资料。

  第十一条 普查的工作阶段

  1.普查准备阶段(2010年10月31日前)。具体安排是:

  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建立镇、村(居)委会人口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

  2010年10月31日前,制定完成普查工作流程、实施办法和各项工作细则。

  2010年3月1日-10月31日,准备各种普查表和各类普查物资。

  2010年3月1日-4月30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配合市普查办搞好试点工作。

  2010年4月1日-9月10日,划分普查区域、绘制区域图和编制地址代码。

  2010年4月1日-10月31日,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2010年5月1日-9月30日,全面部署普查工作,选聘和培训各级普查人员。

  2010年5月1日-8月31日,全面核实、重点清查,进行户口整顿。

  2010年9月1日-10月31日,完成普查员入户进行普查登记前的摸底工作。

  2010年6月1日-10月31日,完成数据处理的准备工作。

  2.普查登记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5日)。具体安排是:

  2010年11月1日-11月10日,入户调查登记。

  2010年11月11日-11月25日,质量复查验收。

  2010年11月16日-11月22日,普查主要指标快速汇总。

  3.数据处理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具体安排是:

  2010年11月1日-12月31日,完成普查表编码。

  2010年12月11日-2011年1月31日,完成普查表光电录入。

  2011年4月1日-9月30日,完成数据编辑制表、汇总。

  2011年10月1日-12月31日,完成建立数据库、数据存储等。

  4.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工作总结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完成普查资料的编辑出版、发布主要数据公报、普查数据资料的开发,以及普查的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十二条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按如下原则处理:

  1.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员,每4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2.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3.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人口普查的基层工作人员,由镇普查机构负责选调或招聘。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4.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5.选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经过培训和测试,合格后由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录用上岗。培训工作分两级进行:一是由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培训街镇业务骨干及村(居)委会普查指导员,时间不少于7天;二是由街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培训普查员,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 特殊区域内人口普查登记工作,按如下原则处理:

  1.镇辖区内各大中专院校及有住宿生的中小学校作为镇虚拟村(居)委会;在各学校内居住的各类人员(包括非走读生)由学校负责普查登记,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并提供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普查表移交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场所内的集体户和家庭户的登记工作,由所在普查小区普查员负责组织登记,各单位负责协调办理。

  3.居住在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场、建筑工地内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普查小区普查员负责组织登记,各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办理。

  4.居住在未建立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区域内的人口,由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该区域应划分为适当的虚拟村(居)委会,并纳入镇范围内。

  5.驻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按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天津警备区负责组织普查,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天津警备区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

  6.驻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部队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

  7.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8.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及被羁押的人,由监狱、劳教和公安机关进行普查登记。有关资料由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市公安局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9.居住在田间、鱼池、养殖小区等处的人员由各村委会就近划归一个普查小区进行普查登记,不得遗漏。

  10.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由公安、区民政和区统计等部门配合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开展一次性清查登记。

  第十五条 各级普查机构将严格按照普查各阶段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细则要求,抓好各阶段工作的质量控制,凡是经过复查和验收不合格的坚决返工重做。

  第十六条 要建立和实行领导及普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镇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是本辖区人口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总负责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是本辖区人口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实际执行负责人。普查工作人员要按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实行逐级质量承包责任制,形成全镇上下完整的质量控制系统。

  第十七条 人口普查各项工作结束后,应按统一规定将各种资料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注意对各户的申报情况保密,不得向普查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如有违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处理。